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5-05-08 08:42:00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大连市政府下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取得通告》(大政规发〔2017〕2号)文件,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取得通告》(大政规发〔2017〕2号)。
二、目标任务
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三、工作进展
按照大连市、瓦房店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通告》起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及建议;征求相关局意见,均无意见;经过公平性、司法审查,均符合审查标准;经瓦房店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上分为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要求、职责与施行、以及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的组份含量限值),共5部分,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禁用燃料类型、禁燃区燃用行为、燃用设备、职责与施行等提出了要求。
六、文件解读单位
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 系 电 话:85634896 联系人:王庶宇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