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通知
发布:2025-01-23 15:02:06
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各矿山企业:
采矿许可证到期满一年以上,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达要求的各类关闭矿山企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矿山土地复垦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
到期不能完成恢复治理工作或恢复治理工作未通过验收的,我局将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部门代为治理、复垦,相关费用由你矿(单位)承担,并对你单位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依法对你单位提出诉讼,按照司法程序来解决。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