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5-01-06 16:26:00
刘园园(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鑫媛美容店经营者):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诊所备案凭证》于2024年07月09日至07月18日期间在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学峰委于屯小区钻井队楼1-4室你经营的"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鑫媛美容店”内设置诊疗场所,由你本人为顾客开展注射肉毒素(或相关产品祛皱针)祛除面部皱纹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瓦卫(医)罚字【2024】04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瓦房店市(或者庄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
联系电话:0411-85617365 85623198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