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对被征收人邹华(王德雄)户补偿安置决定书》补正通知书

发布:2024-12-30 16:28:22
邹华(王德雄)户:
  为充分保护你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在2024年11月19日对你户的资产进行了重新核量,根据测绘单位和评估机构重新核量的结果,评估机构又重新核算出具了新的评估结果汇总表,现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对被征收人邹华(王德雄)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3]1-1号,以下简称原补偿决定)作出补正如下:
  一、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中的4.”的内容“经评估,临建房1补偿(63.95平方米x1500元/平方米):95,925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补正为“经评估,临建房1补偿(64.81平方米x1500元/平方米):97,215元,大写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中的6.”的内容“经评估,树木价值补偿:10,98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捌拾伍元整”,补正为“经评估,树木价值补偿:10,61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壹拾元整”。将原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合计774,47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补正为“货币补偿合计775,38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伍仟叁佰捌拾伍元整”。
  二、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的7.的内容”“经评估,临建房1补偿(63.95平方米x1500元/平方米):95,925元,大写人民币玖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补正为“经评估,临建房1补偿(64.81平方米x1500元/平方米):97,215元,大写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将原补偿决定“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中的9.”的内容“经评估,树木价值补偿:10,98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捌拾伍元整”,补正为“经评估,树木价值补偿:10,61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壹拾元整”。
  三、将原补偿决定二、“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774,470元”,补正为“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775,385元”。
  四、本次补正通知后补偿款总价值较原补偿决定书增加915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壹拾伍元整。
  五、鉴于本次核量前,因你户拒绝配合征收实施单位核量,且征收实施单位已充分告知给予你户相关权利,但你户仍不配合,所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依据前期核量数据及现有相关材料作出原补偿决定,并告知你户待强制执行时再予以核量调整。故本补正通知书并不否定原补偿决定的正确性。因此,原补偿决定的结论不受本次补正通知的影响。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