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刘升兰)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4]1-3号
发布:2024-12-09 15:07:34
征收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被征收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升兰,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石油街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U5W13F,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瓦政房征决字[2020]1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刘升兰)(以下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文兰办事处八三沟,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在《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刘升兰)的房屋位于文兰办事处八三沟征收范围内,房屋无产权证书,建筑面积107.84平方米,经营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刘升兰)就房屋征收一事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宏源小卖店(刘升兰)始终对评估价格不认同,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数额: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无产权房屋):254,503.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伍佰零叁元整(房屋评估单价2,360.00元×107.84平方米=254,503.00元)。
2.经评估,物资搬运费用补偿:3,216.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3.经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0,3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佰陆拾元整(房屋评估总额254,503.00元×0.08=20,360.00元)。
4.经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61,081.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零捌拾壹元整(房屋评估总额254,503.00元×0.24=61,081.00元)。
货币补偿合计339,1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