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瓦房店市铁西物资总公司房屋及国有用地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4]1-1号
发布:2024-09-09 16:38:00
征收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被征收人:瓦房店市铁西物资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2090P),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消防队东侧),法定代表人于世超,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目前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瓦政房征决字[2020]1号)并予以公告。瓦房店市铁西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国有用地坐落文兰办事处八三沟,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在《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及国有用地征收补偿协议,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及国有用地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国有用地位于文兰办事处八三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瓦国用1999字154号,使用权面积3763.0平方米,用途仓储用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及国有用地征收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始终对评估价格不认同,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数额:
1.经评估,无产权房屋的价值补偿:113033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
2.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69168元,大写人民币拾陆万玖仟壹佰陆拾捌元整。
3.经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165948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玖仟肆佰捌拾叁元整。
4.经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9043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肆拾叁元整。
5.经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2712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货币补偿合计197785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柒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及国有用地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补偿决定,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