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姜吉莲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4]1-2号
发布:2024-09-09 16:35:00
征收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被征收人:姜吉莲,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工联街三段德林甲园182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瓦政房征决字[2020]1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姜吉莲(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文兰办事处八三沟,属该项目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3700983,建筑面积139.8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146.34平方米),用途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始终对评估价格不认同,在《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关于对被征收人姜吉莲房屋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省高院(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了本机关的补偿决定并判令重作。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八三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重新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姜吉莲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应得补偿额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95315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整(139.8平方米×6818元/平方米)。
2.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229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3.经评估,无产权房屋的价值补偿:165601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陆仟零壹拾叁元整。
4.经评估,地上(下)构筑物的价值补偿:5073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叁元整。
5.经评估,空地奖励:20887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捌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6.经评估,不可搬迁设备补偿:1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7.经评估,物资搬运费用补偿:6933元,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8.经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123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9.经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637057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叁万柒仟零伍拾柒元整。
10.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1.临时安置费:25164元(住房建筑面积139.8×15元/平方米/月×12个月,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1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货币补偿合计3763395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叁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二)产权调换安置应得补偿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被征收人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4.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有合法证、照的):6818元/平方米。
5.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229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6.经评估,无产权房屋的价值补偿:165601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陆仟零壹拾叁元整。
7.经评估,地上(下)构筑物的价值补偿:5073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叁元整。
8.经评估,空地奖励:20887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捌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9.经评估,不可搬迁设备补偿:14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10.经评估,物资搬运费用补偿:6933元,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11.经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123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12.经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637057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叁万柒仟零伍拾柒元整。
13.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4.临时安置费:25164元(住房建筑面积139.8×15元/平方米/月×12个月,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暂发放一年安置费,安置费发放至回迁通告发布时止15日),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拆除。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书面意见,如在前述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选择文件或者拒绝选择,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货币补偿进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