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瓦政房征补执字[2024]2-1号
发布:2024-09-09 16:33:00
祁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17年1月6日依法作出《关于瓦房店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瓦政房征公字【2016】1号),你户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原《关于对被征收人祁晶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16]1-1号)被省高院撤销后,经重新计算,于2022年3月31日再次作出瓦政房补决字[2022]1-1号《关于对被征收人祁晶房屋的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你户因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定程序已驳回你户诉讼请求,现行政诉讼判决书(一审案号:(2022)辽02行初78号,二审案号:(2023)辽行终220号)已经生效。因你户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本机关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作出(2024)辽0281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对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根据(2024)辽0281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向你送达《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
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完毕的,你户应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祝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祝华办”)交还钥匙及房照,经祝华办确认你户房屋确已搬迁腾退完毕后,由祝华办向你户签发《迁出证明》,你户可凭该《迁出证明》向祝华办领取补偿决定中列明的货币补偿款或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
如你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自行搬迁完毕,本机关将在7日届满后组织对你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工作。
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你户承担,本机关保留就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向你户全额追偿的权利。对未按时移出的房屋内物品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房屋内搬出物品的临时保管费由你户自行承担,付清保管费后方可领取相应物品;保管日期超过3个月仍未领取的物品,视为你户已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并同意本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任意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上述已告知的各项重要事项,为更好地保护你户合法权益,现特别告知如下:
1、你户必须特别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如强制执行阶段发生丢失或损坏,该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2、你户房屋共有人及共同居住人必须及时离开被强制执行房屋,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由你户自行承担。
3、如任何人在强制执行阶段有妨碍公务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你户自行承担,为避免损失,敦请你户尽早履行搬迁义务。
(以下无正文)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