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瓦房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24〕58号
发布:2024-09-01 10:43:00
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刚性需求,现将《2024年瓦房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瓦房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及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安排,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优化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城市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最急需最迫切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作,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各地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更好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刚性需求,推动瓦房店市居家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全市计划建设家庭养老床位50张,并根据协议约定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辅助(保健)、精神慰藉、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洗、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对象
申请本次服务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城市居家老年人。
2.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改造等,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权利。
3.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应有共同居住且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二)遴选承接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承接本辖区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接机构),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我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2.应具有家庭养老床位或适老化改造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估设计、施工改造及运营管理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作团队。
3.应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经验,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运营管理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基本医疗康养服务能力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
4.应具有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专业信息化平台,符合公安机关等级保护相关要求,且能够与大连市养老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接、传送数据。能够提供智慧远程服务,对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异常情况具备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和应急处置能力。
5.服务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6.服务机构须提前为居家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三)规范服务内容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由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及个体需求等情况,依据协议约定,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实现老年人家庭与承接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有效连接。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对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市级财政建设补贴的服务对象,应参考《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综合考虑老年人失能失智程度、居住环境等不同情况及承接机构供给状况,结合实际分类制定本地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系列套餐,供老年人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由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情况及个体需求,依据协议约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辅助(保健)、精神慰藉、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洗、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鼓励承接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根据需要依法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策”定制个性化服务包,结合实际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1.生活困难老年人。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对户籍在本市且符合建床条件的生活困难老年人要逐一通知到人,宣讲政策,指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确保有意愿且符合建床条件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建床申请全覆盖。
2.其他社会老年人。应充分考虑市场化需求,以社区为阵地,以居住在本辖区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重点,通过入户宣讲、政策解读、需求调研、邻里动员、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指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填报《瓦房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附件1),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社区、街道、民政局要根据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逐级进行审批,确定服务对象名单,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居住地中标承接机构,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批结果。
(二)床位建设。在属地街道协助下,承接机构对居住在中标区域内的申请建床用户开展入户采集服务对象及家庭相关信息、照片等工作,参考但不限于《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见附件2)和生活照料、康复辅助(保健)、精神慰藉、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洗、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与服务对象及家属共同商议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要对在本地区审批通过的服务对象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承接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据此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承接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承接机构根据协议内容,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服务档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将在本地区申请的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及时录入大连市智慧养老信息管理系统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好更新维护。
(三)提供服务。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对服务对象及其照护者进行适老化产品使用培训和基本护理知识和能力培训,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承接机构派出的服务人员应是与承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承接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民政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在本地区申请的服务对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核查,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
(四)工作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在本地区申请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关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发生第3种情形时,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政府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在当月内使用完毕,因故不能当月使用完毕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政府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时长清零。
四、扶持政策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政策
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城市低保老年人,验收合格的,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此前已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及结算工时参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目录》(见附件3)执行。
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收取床位费),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8小时(共600元)的服务时长,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2小时(共400元)的服务时长,补贴资金由大连市和瓦房店市两级财政按照大民发〔2015〕223号文件规定,各承担50%。
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其他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0小时(共1000元)的服务时长,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24小时(共800元)的服务时长,补贴资金由大连市和瓦房店市两级财政按照大民发〔2015〕223号文件规定,各承担50%。
上述两项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承接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各街道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指挥调度,全域统筹推进,落实资金保障,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快推进项目进度,认真组织宣传发动,统筹做好服务对象审核、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政策制定、督促调度、检查抽查等工作,让广大老年人深切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爱护。
(二)凝聚工作合力
应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项目内容,组织街道、社区做好服务对象的摸底调查,积极帮助、指导承接机构对接服务对象,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需求,及时协调承接机构予以回应,积极协助做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供给。
(三)强化督导检查
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资金监管和质量评估,适时开展工作调度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承接机构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评估,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绩效评价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市民政局将结合实际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四)落实风险防范
要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制定风险预案、完善各项保险措施,做好各项服务事项和服务风险告知,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承接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在服务协议约定期间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弄虚作假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承接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瓦房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