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2024-07-17 09:23: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两级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结合瓦房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执行国家标准。做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和修订后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宣传落实工作,指导企业依照国家标准生产。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强日常监管,鼓励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场局牵头,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强化认证管理。按照国家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加大流通市场电动自行车监督力度,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负责)
  3.落实互认协同。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科工局牵头,市场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来抓,列出近期实施计划安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及居民意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智能充电设施。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对设置停放充电设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建立工作台账,开展综合治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公共部位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视频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指导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配合)
  7.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做好电网建设规划,加强电网资源配置,提升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及时满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报装需求,最大限度压环节、减时间、降成本,保证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时用电、安全用电。鼓励采取延长签约运营期、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指导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局,市国网供电公司配合)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依法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住建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全面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在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住建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0.严查非法改装。及时核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维修店铺实行常态化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以及拆改限速、改造蓄电池槽盒、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拼改装行为;严肃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1.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企业监管,督促其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配合)
  12.实施登记管理。落实《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3.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严格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突出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严格依法查处行驶速度明显超出25km/h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一批利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飙车”的违法犯罪。加强非机动车监控设备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定位等技术,依托全警监控资源,采取图像识别、视频与射频识别等方式,2024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2025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专项治理,保持严管严控态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5.规范行业发展。宣传贯彻《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等行业标准,做好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核实和报送工作,推动生产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工作,积极将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正面清单”目录,并监督检查进入“正面清单”目录企业相关工作执行情况,2024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科工局牵头,市市场局配合)
  16.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不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推进。(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市科工局配合)
  17.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排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产品销售企业,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强化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在检验鉴定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对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递线索、通报反馈信息等,快速落地核查。(责任单位:市市场局牵头,市公安局、科工局配合)
  18.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场局牵头,市科工局配合)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加快以旧换新。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局等部门配合)
  20.加强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管理。建立健全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及有关政策。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着力抓好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全过程环境监管。(责任单位:市科工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场局等部门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应急、消防、公安部门要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查,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要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消防等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特别是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整治期间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要求,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开展延伸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市监局配合)
  2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由市监、科工、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由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动社会公众,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征集案件线索,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科工、公安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专班召集人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商务局、市国网市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工作专班要将整治工作纳入瓦房店市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日常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研判、督导、调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三)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等,确保整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附件:1.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2.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附件1
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召 集 人:王学博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征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副召集人:国海军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毛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长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员:于德义    市发展和改革局四级调研员
     宋怀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翟志刚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曲明亮    市生态环境分局副大队长
     曹村颖    市商务局局长
     张声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孟祥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管理部部长
     闫晓鹏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附件2
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任:高相臣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副 主 任: 亮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科科长
     孙丽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产业科科长
      然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王锁忠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马瑛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班负责人
     栾志勇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科长
  员:姜树墅    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负责人
      慧    市财政局产业科科长
     王爱玲    市自然资源局村镇中心副主任
     付春连    市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监察员
      国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特业管理科科长
     孟祥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管理部部长
      易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营销部用电检查管理员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