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请示
瓦政发〔2024〕30号
发布:2024-06-11 10:29:00
中共瓦房店市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代市政府编制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5月30日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条例》第三条“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现报请市委审定《目录》,如无不妥,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后续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出台《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
当否,请批示。
附件1.《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部分条款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