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4〕13号
发布:2024-05-29 10: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全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财政、人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卫健、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强化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本辖区户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
  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
  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依据“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拒不配合安全检查;二是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三是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四是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五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六是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市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
  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
  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公安部门要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监控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网格巡查的作用,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履行登记手续;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者,应当立即护送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应当配合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
  (四)身份查询
  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公安局刑侦部门采集DNA数据。公安局刑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救助管理站。具体按照民政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治
  民政、公安、财政、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卫健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配合,求助人员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急需送医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按照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规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解决,受助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当地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紧急救治基本标准,实施合理检查及治疗,所用药品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需经救助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定点救治医院为: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瓦房店第四医院有限公司(精神专科医院)、瓦房店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
  各乡镇(街道)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按照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经甄别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六)滞留人员安置
  对入站超过10天未满3个月的滞留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对入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市政府予以优先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负责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落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并按规定处理。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或托养机构内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一)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所辖救助管理站和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利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进行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福利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四)司法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防止其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人社部门:将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选点设置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凭证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方便;遇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开放绿色通道、准许提前上车,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管理。
  (九)卫健部门:负责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予以救治,超范围用药时,需经民政部门同意。
  (十)团市委: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十一)妇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妇女、儿童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残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身份核查工作。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六、强化保障,压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制度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辆、设备等,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
  (二)加强工作协调
  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本意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瓦房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瓦房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占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仁洲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于富富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卫茂婵    市民政局副局长
       毛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迟安龙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宏旭    市司法局副局长
       潘祖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应华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  卫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  勇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  哲    市卫健局副局长
       姜  彤    团市委副书记
       尹德芳    市妇联副主席
       刘  赫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卫茂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服务推进工作。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