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4〕12号
发布:2024-05-18 14:05: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报、预警
3.1风险防控
3.2地震监测
3.3地震预报
3.4地震预警
4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3响应终止
5响应内容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灾情速报和发布信息
5.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6.2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医疗卫生保障
8.7治安保障
8.8社会动员保障
8.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8.10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8.11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9.1预案编修与管理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内、附近海域及邻区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受灾乡镇(街道、经济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并兼任相关工作组组长。
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红十字会、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瓦房店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电信)、复兴国投自来水公司和各乡镇(街道、经济区)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人武部和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5)视灾情向大连市政府提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大连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大连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领导;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9)由总指挥负责决定或终止响应级别。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灾信息,向公众通报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
市委统战部:负责救灾过程中涉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根据市应急局提出的品种目录和购置计划,做好所属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按照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科工局: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应急物资需求,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市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尽快抵达地震破坏严重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秩序维护。
特勤部门负责地震发生时来连警卫对象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安全警卫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排查,负责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住建局:负责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燃气热力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供气供热功能;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指导灾区对非倒塌房屋进行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沈阳铁路局瓦房店站:配合相关部门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铁路等设施,保证运力。
市水务局:迅速组织水利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拨,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区动物疫情监测,对可能发生的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指导涉疫区域开展防疫消毒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监督指导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震时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尤其是地震引起的海啸灾害的预警监测。
市商务局:负责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做好震时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了解A级景区人员伤亡、滞留、损失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A级景区游客疏散;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抢险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应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大连市应急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负责提出我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我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需求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防范和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信息汇总、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价格的监管工作。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保障、灾后心理疏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负责震情监测、灾情速报、会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协助大连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开展现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负责救灾等相关工作的气象服务保障,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灾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意见。
市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外地支援灾区的红十字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负责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尽快恢复灾区被毁坏的本企业产权范围内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保障抗震救灾电力需要。
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兼任。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社情,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3)负责与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4)传达落实国家和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2.3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与防控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组、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治安维稳组、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等11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及时、准确发布震情信息,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视情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
2.3.3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灾区乡镇(街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支持;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舆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搭建;负责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灾害监测与防控组。由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局、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大连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监测、震情速报、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负责开展灾区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检查与防控;负责灾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森林火灾等排查与监测,并针对引发的次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流、水库、海洋监测和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和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组织各方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负责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负责社会抢险救援力量和志愿者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调配;协助各类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
(4)群众安置组。由市应急局、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团市委、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群众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组织调集、接收、发放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等善后相关事宜;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保障;配合抢险救援组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负责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重点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和卫生消杀工作。
(6)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沈阳铁路局瓦房店站、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协调铁路相关工作;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各类交通抢险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7)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除危险工作;负责各类抢修队伍协调工作。
(8)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维稳工作,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涉震和涉抢险救灾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和侦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指挥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监狱、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由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物资,指导各地区结合避难场所的配置落实物资临时仓储点,保障灾区物资供应;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秩序;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群众生活等物资保障;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负责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1)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统计并及时报综合协调组;负责灾情评估和灾损统计;配合大连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开展灾区地震烈度调查,跟踪反馈烈度调查进展情况;负责指导灾区对非倒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灾区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性鉴定;负责外援安全鉴定、定损评估队伍的协调工作。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参与各职能工作组地震应急工作。
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报、预警
3.1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街道)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相关部门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地震监测
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在大连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的协助下,利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对各类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3地震预报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2)地震预报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地震预警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
(2)地震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预警级别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
4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50km)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30km)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20km)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3.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邻区(小于等于10km)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区市县政府、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处置主体为大连市级政府、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当灾区乡镇(街道)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乡镇(街道)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乡镇(街道)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3响应终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5响应内容
5.1搜救人员
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地震、消防、矿山救援、相关专家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同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群众安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病患和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配合大连市地震办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震情形势进行研判。
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灾害监测与防控组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地震引发的海啸及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涉险人员向安全地区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治安维稳组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灾情速报和发布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先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市应急局要快速评估地震灾害结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城管、铁路、通信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本行业有关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地震灾害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协助大连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办)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调查等工作。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国务院、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或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辽宁省、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震后15分钟内,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或Ⅲ级响应的建议。
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所有成员集结,进行工作会商,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或Ⅲ级响应。
市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6.2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震后15分钟内,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市指挥部视震情、灾情指定市指挥部相关成员集结,进行工作会商,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6.2.1响应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1)震后10分钟内,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委、市政府电话初报震情,15—20分钟根据大连市地震办速报信息形成正式报告结果,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
(2)经市委、市长同意后,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4)市应急局迅速通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集结,市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确认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后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为前方指挥部,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前方)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5)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6.2.2应急处置
6.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应急局收集汇总灾情信息报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大连市应急局、大连市地震办、市委、市政府。
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形成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提供应急物资,为应急指挥提供服务。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人武部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2)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大连市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设备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6)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7)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8)指挥协调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指导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工作。
(10)完成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2.2.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区的灾情和救援情况,与灾区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完成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全面开展应急救援;统筹协调跨区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3)灾害监测与防控组加强灾情监测与研判,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风险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
(4)抢险救援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5)群众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6)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消杀,在群众安置点搭建临时医疗点。
(7)交通运输组加强道路抢通保畅工作,对震中区域或预判的重灾区主要道路立即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根据需要启用直升机起降场地。
(8)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组强化“三断”应急保障,重点保障前方指挥部、“孤岛村”通信、电力、道路的恢复,做好救援队伍、群众临时安置点应急用电、用水、通信、成品油等要素保障,以及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等抢修恢复保障。
(9)治安维稳组加强治安防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10)前、后方物资保障与救灾捐赠组,后方加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和调运,做好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利用;前方做好统筹接收和物资管理,建立物资临时贮存点,并及时配发。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一般在震后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援情况,组织相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12)灾情灾损和安全评估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
(13)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
(14)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2.3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2.3.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第1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6.2.3.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2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6.2.3.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3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6.2.3.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2.4 后期处置
6.2.4.1善后处置
(1)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灾后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3)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对由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市政府及灾区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大连市政府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2.4.2社会救助
(1)市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4.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应急局、大连市地震办。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市政府及灾区乡镇(街道)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市政府及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等。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科工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工作;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等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市发改局负责本级灾后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工作。
8.4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国家和省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乡镇(街道)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各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瓦房店站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重点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必要时加固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本企业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加强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8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可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8.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0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灾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11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市政府及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政府及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附则
9.1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编。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