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2024-05-18 10:49: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成
2.2 市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2 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3.3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
3.4 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4.3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应急资金
6.3 应急物资
6.4 通讯保障
6.5 宣传与培训
6.6 信息发布
6.7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大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瓦房店市范围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成
市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和各乡镇、街道工作组组成。
2.1.1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武装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市分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瓦房店市驻军、各乡镇(街道、经济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位置和现场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明确并授权。
2.1.3 应急工作组
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治安保障组、调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7个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1.4各乡镇、街道工作组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请求,协调驻瓦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救援力量参加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5)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发出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6)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①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②领导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③解决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④批准对外发布的地质灾情和救灾信息。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做好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工作组之间的信息传达、跟踪落实;
(2)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4)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指挥部文件,责成相关单位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动态信息;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职能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和各项工作运行机制,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互相补位,确保指挥部高效有序运转,确保防灾救灾工作顺利推进。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拟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2)统一组织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应急处置情况和救援需求,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
(5)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现场总指挥职责
组织拟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传达落实上级救灾指示和部署。
2.2.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粮食、重要物资和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相关动用程序组织调出;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参与研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交警、巡特警及属地公安机关,协助灾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和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调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市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灾后重建房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对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制定干线公路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对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地质灾害。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灾区伤员现场急救及转运救治、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指导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形势下封控区(管控区)消杀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市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瓦房店市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和其他必需电力供应。
市武装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驻瓦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善后恢复工作。
2.2.5 应急工作组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驻瓦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拟定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落实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地质灾害应急救灾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驻瓦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搜救、转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埋压和受伤人员、消除隐患、恢复道路通行能力等工作。
3.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和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急救、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指导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形势下封控区(管控区)消杀等工作。
4.治安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乡镇、街道派出所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设置地质灾害救援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市分公司和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群众疏散、临时安置、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7.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联通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瓦房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瓦房店市分公司、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 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任务,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3 预警机制
3.3.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为最高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1)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4)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有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一定风险。各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必要时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并做好应对准备。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可能性大小和预警级别等。
3.3.3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对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期结束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专业企业等(地质工程建设)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0411-85516155。
4.2.1 速报时限要求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本地区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本地区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街道接到本辖区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本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指挥部。
4.2.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响应分别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4.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前期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现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上级响应启动之后移交指挥权,在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
4.3.2 Ⅲ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现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必要时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上报地质灾害救援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
4.3.3 Ⅳ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现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
4.3.4 应急处置
(1)接到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快速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立即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上级上报地质灾害信息,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灾害信息。
(2)就近选择安全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救援力量召开会议,根据现场灾害情况和专家建议,研究拟定应急救援方案,迅速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并组织实施。
(3)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方案,在牵头部门组织下,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救灾各项保障工作。
(4)组织救援力量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第一时间全力搜救被埋压群众,转移救治伤者,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把抢救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首要任务。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立即对灾害现场开展调查评估,实施不间断动态监测,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更大伤亡。
(6)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汇总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3.5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调查监测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4.3.6 应急响应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为有效应对和处理灾险情,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务院或省、大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瓦房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报告。
5.3 灾后重建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市内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 资金保障
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6.3 应急物资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6.4 通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与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宣传与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应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能力。
6.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7 监督检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瓦房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发布实施后应当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等非实物财产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