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4-01-05 09:47:44
王洪旭(身份证号码:210219********081X):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对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瓦卫(医)罚【2023】05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瓦房店市(庄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4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