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3-12-29 15:38:15
金玉(大连金氏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大连金氏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设置诊疗场所开展激光脱毛等医疗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瓦卫(医)罚〔2023〕05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瓦房店市(庄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125号,联系电话:0411-85617365。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8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