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2023-12-13 15:31:00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瓦房店市经验。
三、工作进展
文件起草后,通过公文传输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30天,期满无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在瓦房店市辖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定所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内涵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瓦房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交易代理机构承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土地出让公告准予发布前,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土地交易代理机构承办土地出让实施活动。土地代理交易机构接受入市主体委托的,双方应当签订交易授权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入市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入市方案中的产权、规划、开发利用条件、供地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媒体公开发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媒体公示,出让人应在本村务公开栏上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受让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出让人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解读单位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 刘涛 办公电话0411-85615944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