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3-12-13 10:13:00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瓦房店市经验。
三、工作进展
文件起草后,通过公文传输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30天,期满无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仅适用于瓦房店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及其资料的查询由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力争实现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集成相关办理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其他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六、解读单位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 刘涛 办公电话0411-85615944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