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2023-12-13 09:50:00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保障,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瓦房店市经验。
三、工作进展
文件起草后,通过公文传输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30天,期满无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制订的地价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对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基准地价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制定,其成果经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公布实施,并逐步建立区域内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要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宗地价格评估应参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并依据评估宗地的用途、宗地的取得方式、土地等级、使用年期、使用条件、宗地状况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和收益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书。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土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责成其改正重新评估,如发现违规问题取消其在瓦房店市的评估资格。
六、解读单位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 刘涛 办公电话0411-85615944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