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瓦房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3-12-13 09:12:00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及《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瓦房店市经验。
  三、工作进展
  文件起草后,通过公文传输网向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30天,期满无反馈意见。
  四、范围期限
  瓦房店市行政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适用本办法。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辅助账户,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
  收益的管理。(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其收益按年度计入集体经济收入。(三)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其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可将再收益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分红。
  会计核算。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要组织会计人员,依据不同的收入性质,进行会计科目的正确核算,建立入市净收益管理台账,专门用于登记其入市取得的土地净收益及其再收益的使用管理情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由应如实在“辽宁阳光三务”上对村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审计监督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
  六、解读单位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  张峻豪    办公电话0411-8561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