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催告书
发布:2023-10-25 08:48:41
宇振敏户:
因公共利益需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户作出瓦政补安决字[2021]1-45号《关于对被征收人宇振敏户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你户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补偿方式,并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该决定书送达后,你户因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定程序已驳回你户诉讼请求,现行政诉讼判决书(一审案号:(2022)辽02行初79号,二审案号:(2023)辽行终445号)已经生效,你至今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户催告,责令你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到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交于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