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联合管控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3〕29号
发布:2023-08-24 10:1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联合管控方案》业经十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联合管控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加快推进复州河总氮削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瓦房店市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为依据,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属地包保、上下联动的联合管控机制,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全面落实各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理顺和衔接好养殖废弃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强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分类施治,限期整改,逐一销号,不断规范养殖行为,努力提升监管水平,有效降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市场监管,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严控增量。加强各部门审批联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相关备案机关要严格管控畜禽养殖用地的农用设施备案。超过土地承载力及环境承载能力的乡镇、街道不再核准新建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改建和扩建的,应当配套相应的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如发酵罐、发酵槽、发酵房等有机肥或粪肥制备设施设备,无法配套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备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优化存量。推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发展,鼓励养殖技术强、市场信誉好、污染防治水平高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扩大养殖规模,不断提高单个养殖场(小区)的存栏总量,提升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3.淘汰落后产能。建立畜禽养殖退出机制,重点对规模较小、手续不全、养殖水平不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养殖场(户)实施逐步退出。对已停止养殖活动的养殖场(户),未经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及相关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粪污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4.完善“三防”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类养殖场户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等“三防”设施建设不到位的,应进行建设和完善。养殖粪便和污水未经堆肥、腐熟等有效处理不得直接还田。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5.加强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各养殖龙头企业应根据其下属或合作的养殖场(户)总体规模和分布情况,建设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设施,2023年底前,规模养殖场粪污采用综合利用设施处理的比例不低于65%,2024年和2025年分别达到80%和95%。对于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集中区域,各乡镇、街道和村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粪污处置点或储存点,经有效堆肥处理后还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坚持种养结合,理顺粪肥还田途径
  6.建立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台账。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了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认真落实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规模养殖场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规模养殖场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养殖污水应优先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8.加强联合检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业联合监管,采取集中式排查、重点流域巡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建立动态监管清单和问题整改台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公开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完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保守法意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杜绝违法排污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9.强化属地巡查。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包保责任,对每个养殖场(户)包保到人,组织畜牧员、环保员、水利员、河长等做好检查和巡查。对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违法排污、违规复养、露天堆粪等问题,发现一个、制止一个、上报一个;对反复出现粪污外溢、乱堆乱排问题的养殖场(户)和地点加强巡查,必要时设置监控探头、防护网、路障等设施,或者安排专人进行盯防。(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10.加快解决存量污染问题。根据前期瓦房店市畜禽养殖污染排查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无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无“三防”设施或“三防”设施不完善、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等,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任务清单,限期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加强养殖锅炉监管。畜禽养殖取暖锅炉排污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新、改、扩建养殖项目,推荐使用生物质、天然气等燃料。对未落实相关环评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限期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12.编制养殖助手App。为便于各类养殖场(户)向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养殖活动信息,加强对粪污转移、处置和利用环节的管理,编制养殖助手App,动态管理养殖主体和养殖污染防治活动,提高养殖业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三、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统一管理标准,做好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每季度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1.建立联合检查督办机制。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实施联合检查督办。每月开展1次联合检查,聚焦突出问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填写联合检查登记表,年抽查率应达到10%。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调度各项整治任务的推进,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保障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2.建立联合查处惩戒机制。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的,特别是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坚持“零容忍”,形成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畜禽养殖场(户)及相关从业主体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处罚情况及时进行共享,其他部门要取消其参与评奖、政府采购,享受用电优惠,申请资金奖励及政策扶持等资格。对符合征税条件的养殖场(户)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3.建立联合审批备案机制。加强畜禽养殖行业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环评、防疫等审批备案要求,加强审批流程衔接和信息共享,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未批先建的,依法进行联合查处。各乡镇(街道)备案机关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前,应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
  4.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大连市河流水环境质量管理问责办法》规定的,年内出现河道或堤岸畜禽养殖粪污5平方米以上3处,或1平方米以上5处的,对相关乡镇领导和养殖场(户)包保责任人进行追责。年内出现一次养殖粪污倾倒入河的,对相关乡镇、街道领导和养殖场(户)包保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扣除绩效考核中“环境质量”指标分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复州河总氮削减工作专班、畜禽养殖包保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等组织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导、信息共享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推动任务分解到位,检查指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2.压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各牵头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主体,细化到人,层层压实责任,逐级建立包保责任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对于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强化宣传引导,形成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分局袁雨,66526818;市农业农村局张媛媛,85612379;市自然资源局刘丽丽,85611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