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致海域使用户的一封信

发布:2023-07-14 12:13:15
广大海域使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按用途确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期限届满,海域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限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大连市委关于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治的统一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连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瓦房店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瓦房店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指挥部充分结合我市海域使用管理的现状,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业已出台《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分别就围海养殖、底播养殖(开放式)、浮筏养殖、关于与乡镇、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用海、欠缴海域使用金、水利部门在河道入海口审批的养殖证、大圈预留的潮沟与现状不符等七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已经以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望广大海域使用户尽快阅知(详见瓦房店市海域清理整顿工作指挥部第1号公告),并按照《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要求,积极配合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进行。
  谢谢大家!




瓦房店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海域、
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