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3-06-14 08:42:07
    一、背景依据
    我市于2021年5月17日参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20〕30号)出台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瓦政办发〔2021〕24号),该文件有效期施行暂定2年,有效期至2023年5月17日。 该指导意见试行两年来,土地收储工作运行效果较好,被收储单位未提出异议。根据大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大司法备字[2022]31号),对该文件施行时间等做了修改。
    二、目标任务
    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继续有效进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
    三、工作进展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瓦政办发〔2021〕24号)的基础上,根据大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大司法备字[2022]31号)的审查意见,对该文件施行时间等做了修改,目前修改工作已经完成。
    四、范围期限
    在瓦房店市主城区内(具体范围为城镇土地级别三级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办法、其他政策。
    (1)适用范围
    在瓦房店市主城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2)补偿范围
    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3)补偿办法
    土地使用权补偿额采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已登记工矿仓储类地上房屋补偿额为房屋重置价格×房屋补偿系数,房屋补偿价格采用“拆旧补新”进行补偿,房屋补偿系数为不同容积率下按照1.0-1.2倍采用内插法确定补偿系数。
    构筑物补偿额为构筑物重置价格。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交通运输类房屋均参照工矿仓储用地地上房屋的补偿系数测算补偿价格。
    交通运输用地等市政府尚未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其他用途土地,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评估。
    住宅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补偿,按照我市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已登记商服类补偿原则上采用市场价评估进行补偿,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未登记房屋按照房屋建设准建手续是否齐备、建成所在不同历史时间段分别给予不同比例补贴。
    以上内容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解读,解读人:王壮,办公电话85570749。

    征求意见稿: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主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