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
发布:2023-06-05 09:42:03
被执行人孙清: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瓦政房征决字[2020]1号),决定对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因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故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作出《关于对被征收人孙清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0]1-7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决定对你的房屋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又因你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付、拆除房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22)辽02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作出的瓦政房补决字[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22)辽02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向你送达《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
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完毕的,你应向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兰办”)交还钥匙及房照,经文兰办确认你房屋确已腾退完毕的,由文兰办向你签发《迁出证明》,你可凭该《迁出证明》向所在街道领取补偿决定中列明的货币补偿款。
如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自行搬迁完毕、或未取得《迁出证明》的,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在7日届满后组织对你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工作。
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你承担,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保留就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向你全额追偿的权利。对未按时移出的房屋内物品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你自行承担;房屋内搬出物品的临时保管费由你自行承担,付清保管费后方可领取相应物品;保管日期超过3个月仍未领取的物品,视为你已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并同意瓦房店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任意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在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阶段保障你的合法居住权,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为被强制执行人孙清准备了位于岗店办事处西郊工业园区瑞谷科技南侧安居·翠屏苑小区9-1-2-4 的临时过渡住房。临时过渡住房费用标准为:自入住临时过渡房之日起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如住房超过12个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腾退,并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继续占用费。
除上述已告知的各项重要事项,为更好地保护你的权益,现特别告知如下:
1、你必须特别注意保管好你的贵重物品,如强制执行阶段发生丢失或损坏,该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2、你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必须及时离开被强制执行房屋,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由你本人及共同居住人自行承担。
3、如任何人在强制执行阶段有妨碍公务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强制搬迁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你自行承担,为避免损失,敦请你尽早履行搬迁义务。
(以下无正文)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