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催告书
发布:2023-05-12 15:28:30
李之安户:
因公共利益需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向户作出的《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收人李之安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1-5号),决定你户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逾期不选择的,将对你户应得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房屋予以提存。
你户收到《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收人李之安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1-5号)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辽02行初1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你户诉讼请求,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收人李之安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1-5号)履行义务,到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交于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