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3〕11号
发布:2023-03-29 13:44:00
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养殖用海管理,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履行属地县区政府监管职责,落实专项审计要求的有关养殖用海整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连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以及《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大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坚持“依法管海、依法用海、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原则,实施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养殖用海管理,加大海洋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力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辖区海域应管尽管,海域使用权证应办尽办,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养殖用海行为应查尽查”。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海域使用权属制度
  1.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瓦房店市农渔业区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到期)的现状养殖用海,应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并核发养殖证。
  2.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瓦房店市农渔业区外、2021年底养殖用海调查工作结束前既有的、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到期)的现状养殖用海,可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公共利益等需要,分类进行处置。其中,可以继续养殖的,应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并核发养殖证,海域使用权有效期不超过2年;不可以继续养殖的,应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清退。
  3.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瓦房店市农渔业区外、2021年底养殖用海调查工作结束后新增的、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现状养殖用海,应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清退。
  4.对办理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应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进行论证,需符合《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管控要求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二)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1.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仍进行的养殖用海,应依法予以查处(因海洋功能区划影响未办理海域续期的养殖用海,不予处罚,但需补缴原使用期间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结合大连市养殖用海整治方案精神,凡主动配合执法工作、主动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执行五倍处罚标准。
  2.对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限期补缴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欠缴的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
  3.对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滞纳金的,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履行所有行政、法律手段,确保欠缴海域使用金收缴到位。
  (三)养殖用海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传统渔民生计用海需要,预留传统渔民生计用海区,避免民生用海与养殖用海发生冲突。 
  (四)国家、省、市颁布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后,按新的规划或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本次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
  市海洋发展局会同沿海乡镇对养殖用海全面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发布通告、通知、宣传单等形式,加强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市海洋发展局设立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411-85663291,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殖用海行为进行举报。
  (二)排查用海阶段(2023年3月10前)
市海洋发展局利用前期完成的养殖用海调查数据成果,结合2022年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会同沿海乡镇开展电脑研判、实地核查,摸清本地区违法养殖用海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为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三)整治工作阶段
  1.农渔业区内养殖用海整治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
  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瓦房店市农渔业区内、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现状养殖用海开展执法行动。按照有、无海域承包合同,分类处置。养殖户与乡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按照实际用海情况,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责令用违法养殖户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责令期过后未办理的,市海洋发展局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程序,依法明确海域使用权人。养殖户未与乡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市海洋发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将采取取公开招标、拍卖程序,依法明确海域使用权人。
  2.农渔业区外养殖用海整治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市海洋发展局按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容要求,对位于《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瓦房店市农渔业区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到期)的现状养殖用海,落实执法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
  市海洋发展局要建立全市养殖用海专项行动工作档案,建立养殖用海整治成果数据库,汇总上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准备迎接大连市工作专班工作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瓦房店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宋玉章和副市长黄显刚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及沿海乡镇政府。市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制定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养殖用海确权、海域使用金征缴、违法用海查处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养殖用海整治专项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督促各成员单位推进各阶段整治任务按期完成。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成果,负责进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海域使用金征缴入库及保障违法用海整治的工作经费。
  市税务局: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非法阻挠妨碍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或寻衅滋事、煽动群体性事件等依法进行处理。
  沿海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市海洋发展局开展违法用海查处相关工作。
  (三)牵头单位主导,相关单位配合
  市海洋发展局作为养殖用海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做到任务、目标、措施、时限、责任五到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按时推进各项工作,上下联动、紧密配合,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工作,开展执纪问责
  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督导,对工作中发现乱作为给国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提请市纪委(监委)问责。
  (五)建立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市海洋发展局要以此次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养殖用海的日常监管。沿海乡镇要全面配合市海洋发展局落实海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全市养殖用海走上有度使用、依法使用、有偿使用的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