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发布:2023-02-06 14:52:00
瓦政房补决催字[2020]1-9号
车德珍、王涛、王丹、王晶、王玉等相关房屋权利人(原房屋所有权人王文发):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依法邮寄送达了《关于对被征收人王文发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0]1-5号)。该补偿决定书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行初188号判决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行终590号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房屋交于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事项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