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等能否要求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赞助或捐赠?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受赠主体,且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同时明确,政府受捐“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因此,党政机关不得以组织文体活动等名义,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党政机关在组织文体活动时,应按规定制定计划、列明经费来源渠道,加强备案审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基层工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要从预算编制、方案报批、受赠资金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合规合法。在法定情形之外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可能性,应当坚决反对、严肃处理。鉴于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亦不得以组织文体活动等名义,要求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要重点审查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自愿主动赞助、捐赠,赞助、捐赠款物的去向等情形,对主动索取、强拉赞助、从中谋取私利等行为应从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时则要依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