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的通知
瓦政发〔2022〕64号
发布:2022-11-09 10:3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自2019年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由于部分文件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不适应现有的招商形势,经市政府十届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待重新拟定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审查完毕后开始实施。
一、废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文件
1.《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49号);
2.《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0号);
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瓦政办发〔2020〕22号);
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20〕23号);
5.《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引荐人三个系列招商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的通知》(瓦政办发〔2021〕38号)。
二、工作安排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申请的或正在建设中的项目须在2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轴承产业开发区进行报备,可继续申请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逾期不再受理。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