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通知书
发布:2022-09-20 14:44:38
被处罚单位:刘岩082100473、包魁112100782、周闻春092100237
现对我局做出的瓦自然资源资监罚决字[2022]2004、2005、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做出更改,现通知如下:
将原决定书中关于“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更正为“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特此通知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