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2022-09-20 14:30:52
  被处罚单位:王燕(2015D21028106419)、董兴国(082100072)、孙玉红(082100616)、李永胜(2013D21028111608)、刘先日(052102572)、姜富仁(052102580)、张同声(082100069)、王洪铎(042100562)、王洪铎(052101331)、王洪铎(052102571)、吕俊章(062101629)、王晓俊(2016D2102810686)、刘玉华(092102779)、王振斌(062101543)、曲军(052102656)。
  你们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因位于国家级斑海豹保护区核心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已被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终止后,你应当对原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用海范围内相关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进行拆除。2022年3月 21 日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经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仍未对原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用海范围内存在用海设施及构筑物未进行拆除,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注销海域使用权公告、海域使用权证及使用海域位置图、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拆除原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范围内用海设施及构筑物。
  2、罚款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部分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