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2-08-31 12:15:00
我市出台《瓦房店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版)》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的《瓦房店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版)》(瓦政办发[2022]35号),现予以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目的
1、此次《管理办法(2022版)》修订背景
①、2020年5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涉及物权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正。因此涉及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一些相关规定有所更改。
②、2021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对大政发〔2017〕24号《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一些条款,以大政发 〔2021〕 14号《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重新颁布实施,实施范围为大连市内。我市此次《管理办法(2022版)》修订参照大连市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③、我市机构改革,将原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职能并入现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管理办法》行政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2、《管理办法(2022版)》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1月20日,我市制定和出台了《瓦房店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瓦政发〔2017〕111号)。
3、《管理办法(2022版)》目的
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相应流程,对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二、主要内容
1、此次《管理办法(2022版)》共分总则、维修资金的交存、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计三十八条。
2、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年度维修计划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调整为“年度维修计划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即可。减少了业主表决难度。
3、根据辽宁省、大连相关文件精神,将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召开”等职责,此次明确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召开”。
4、应急维修项目中,增加了“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条款。
5、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管理办法》中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变更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我市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建局,具体业务性工作由瓦房店市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6、《管理办法(2022版)》其他条款基本上沿用瓦政发〔2017〕111号文件,未做修改。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9月,我局即开始了《管理办法(2022版)》修订程序,并于2021年10月形成了《瓦房店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版)》(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至23日,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根据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征求全市人民意见,经反馈,未有修改意见。2021年11月30日报市司法局,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公开及适用范围
此文件在瓦房店市范围内公开执行。
瓦房店市住建局
2022年9月2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