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立瓦房店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2022-07-07 09:59: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瓦房店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 巍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宋玉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占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王志超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初正新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曲连军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高 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长秋 市财政局局长
韩冬梅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乔 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立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全厚永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朱洪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盛思云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邓 悦 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普通公路执法三大队大队长
赵洪全 得利寺镇镇长
于文全 松树镇镇长
朱 宏 万家岭镇镇长
徐 江 许屯镇镇长
李 欣 李官镇镇长
魏义文 永宁镇镇长
蔡劲旅 红沿河镇镇长
孙江玉 仙浴湾镇镇长
傅卓辉 谢屯镇镇长
曹力操 老虎屯镇镇长
高 勇 复州城镇镇长
王传琦 元台镇镇长
吕媛媛 瓦窝镇镇长
李成业 赵屯乡乡长
刘 冰 土城乡乡长
赫攀兰 阎店乡乡长
王 良 西杨乡乡长
崔再国 驼山乡乡长
洪 海 三台满族乡乡长
吴忠德 杨家满族乡乡长
巩其连 泡崖乡乡长
齐爱军 新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牛雪芹 共济街道办事处主任
付全福 文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于世源 铁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永恺 岭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国东 祝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帅 岗店街道办事处主任
田日宽 太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伟 九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 力 轴承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纪清雨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经理
陈 建 辽宁绿源配售电有限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任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曲连军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电网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瓦房店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牵头协调,会同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负责电网运行及全市电力调度工作,负责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重大电力建设工作推进实行挂牌督办。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瓦房店市电力基础设施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的项目报批和核准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按管理权限衔接城市建成区内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电网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规划、用地、用海、涉林等要素保障工作。
6.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报批)工作,以及项目建设与环保相关的协调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跨、穿越县级以下公路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按管理权限配合供电公司开展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公路绿化树木清理工作。
8.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普通公路执法三大队:负责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以及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许可手续办理(报批)工作。
9.市公安局:维护电网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正常运维生产秩序。
10.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提出本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的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征地、动迁工作,同时做好与此有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11.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辽宁绿源配售电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作为电网建设、管理和电力供应的主体,负责电网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电网建设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监督电力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治工作任务和电力设施保护责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重大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实行挂牌督办。
3.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保护电力设施要求纳入审批。
4.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市安委会的授权对相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5.市公安局: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阻碍涉电安全隐患整治的涉电违法案件,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案件频发地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对施工队伍建设、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及时处理违章问题;对违章施工、违法损坏电力设施、违法占用电力通道、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配合供电公司定期组织清除城区内危及电力线路、设施的绿化树木,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依法监管、查处辖区内影响供电安全的违章建筑、堆物、构筑物和施工等行为。
7.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设施保护需要做好相应的资金预算安排。
8.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因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及电力设施保护引起的线路迁移的路由方案;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落实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时,与电力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支持和配合电力部门,协调有关建设单位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进行砍伐或清除;在统筹制定造林绿化计划时,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进行林权制度实施时,明确要求林权所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做好树木修剪、砍伐。
9.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全市公路交通保护电力设施及相关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在规划市、乡镇、村公路项目时,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对确因建设需要,需要迁移电力设施的,应按照《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与供电企业协调解决;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协调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进行修剪。
10.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电力设施周围电磁辐射和工频电场的监督、验收和检测、鉴定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建设和植树造林过程中保护电力设施及相关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1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本乡镇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属地责任;成立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机构,组织属地线路保护人员网格化管理,发动群众积极配合隐患治理;做好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做好涉电社会维稳工作。
13.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辽宁绿源配售电有限公司: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工作对接;做好涉电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设施保护的技术指导及措施落实;开展电力设施巡护,建立涉电安全隐患和破坏电力设施情况档案;针对重大涉电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稳定供电;定期开展重大涉电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送领导小组;持续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企业安全风险可靠性报告单制度、日检查周报告月调度制度等“四项机制”建设;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年度会商机制。每年召开一次电力会商会议,研究电力相关重大事项,听取年度电力工作情况,会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特殊需要,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同意,可临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
(二)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电力工作,建立解决突发问题、现场问题的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状况或矛盾问题时,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无法解决的,由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组长,由组长或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会商解决。
(三)强化督查考核问效。切实加强电网项目推进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督查督办,市政府督考办定期通报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基础设施保护情况,督促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对有失职行为或故意阻碍电力设施建设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理念,把电力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军”,民生保障的“稳压器”,切实提升电网发展建设质量。就电力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电力设施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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