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听证答复书

发布:2022-03-11 00:54:00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就听证申请人王德雄等六人申请的听证事项,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辽政地字[2006]524号《关于瓦房店市实施县级规划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祝华地块。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发布瓦政征告字[2021]1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决定继续征收祝华办事处祝西屯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及集体所有。通常情况下,农村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而,征收集体土地的被补偿主体应为村民集体组织,而非村民个人。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应支付给所有人。
二、关于土地补偿费的用途
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转用批复下发于2006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由政府在征地时即转用审批前已足额支付至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即祝华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的用途等相关事宜属村民委员会内部自治的范畴,听证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确认。
三、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06】524号征地批复的法律效力
听证会议中,听证申请人提出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06】524号征地批复已自动失效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为征地批复作出后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但祝西屯征收项目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已随即开展征收工作,不仅按照相关规定已足额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也与部分祝西屯被征收村民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但因各种原因,该地块没有形成净地;祝西屯征收项目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瓦房店市重点“回迁难”项目之一,系在原征收项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而非另行开展的又一征收项目,故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字【2006】524号征地批复仍为有效批复。
四、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及对评估结果的异议程序等问题
1、本次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经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仅一户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因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异议未被采纳。该征收地块的其他被征收人均未提出异议,说明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依法组织实施征收。
关于房屋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该地块已划入城市规划区内,故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参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三个以上楼盘),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项目中的房屋价格的确定,系参考瓦房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祝西屯地块附近三处楼盘的销售均价,分别是万宝家园4623元/㎡、星月湾4824元/㎡、上景云著7337元/㎡,最终确定为5595元/㎡。经评估,祝西屯征收地块上房屋的价值均达不到5595元/㎡,因此按照559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更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本次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祝西屯征收项目中,评估机构系经被征收人自行选定,祝西屯征收项目共收到选择评估机构确认表354份,选择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户数超过法定要求,且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最多数被征收人选择,依据法律规定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确定为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关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救济途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征收补偿方案中已赋予被征收人相关权利,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的,则视为认可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五、关于征收补偿方案中两种补偿方式不可兼得的问题
1、经前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方案作为祝西屯征收项目的补偿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内容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方案中已明确说明,关于宅基地内空地未搭建奖励与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补偿与奖励不可兼得。
2、征收补偿方案中对于两种补偿方式不可兼得的规定,是参照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有关土地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制定。两种方案的区别在于对同一评估对象价值计算方式的不同,而非评估对象不同。
3、空地未搭建奖励与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并不属于同一笔款项,选择附属房屋的补偿并不会剥夺被征收主体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相反,此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可使得被征收人区分宅基地内不同现状而取得相应补偿,更公平合理。
六、对听证申请人个性问题的答复
1、对于听证会中听证申请人所述涉及行政、刑事等本次听证无管辖权的问题,听证申请人有权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申请人王德贵、白少华所提出的生活保障问题,征收补偿标准是基于所有被征收人的公共利益考量,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已经考虑了被征收人生活保障问题,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