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孙景双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2-36号
发布:2021-12-27 11:33:20
孙景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做出(瓦政征告字[2021]2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并予以公告。你户房屋坐落于该征收项目范围内。因在《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地块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实施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你户三处临时建筑位于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景双,经测绘三处临时建筑面积分别为448.49平方米、139.88平方米、67.36平方米。征收部门与你户多次协商,但你户最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户做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因你户建筑系临时建筑,因此你户仅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因你户原因,注册房地产评估人员无法入户现场勘查、测绘评估,故导致你户部分树木等未能全面勘察评估。待入户评估条件具备后,依法现场实测后予以另行评估,相应补偿金额与其他补偿款项一并提存。
1.经评估,临时建筑的价值补偿:936,443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万陆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2.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1,903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零叁元整。
货币补偿合计948,34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肆万捌仟叁佰肆拾陆元整。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如逾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948,346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岗店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805026000000740,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四、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