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催告书 瓦政房补决催字[2020]1-1号
发布:2021-11-23 01:17:12
张义杰: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依法送达了《关于对被征收人张义杰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20]1-3号)。你接到该补偿决定以后,既没有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房屋交于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履行义务,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事项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