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收人姜吉莲房屋补偿决定的公告 瓦政房补公字[2020]1-11号
发布:2021-11-03 01:48:36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关于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瓦政房征决字[2020]1号),决定征收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坐落于文兰街道办事处祝丰村八三沟房屋已列入八三沟第三期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姜吉莲(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八三沟棚改项目第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瓦政房补决字[2020]1-11号房屋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