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瓦房店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1号)
发布:2020-11-26 10:19:40
2020年大连夏季及主汛期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涉及我市4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瓦房店市旺角鑫食尚麻辣烫店使用的碗(生产日期为:2020-08-1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2、瓦房店市旺角雷利杰清香拉面馆使用的餐盘(生产日期为:2020-08-1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3、瓦房店市旺角里食真馄饨店使用的匙(生产日期为:2020-08-1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4、瓦房店市旺角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使用的筷子(生产日期为:2020-08-12),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瓦房店市旺角鑫食尚麻辣烫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2、瓦房店市旺角雷利杰清香拉面馆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3、瓦房店市旺角里食真馄饨店使用的匙,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4、瓦房店市旺角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瓦房店市旺角鑫食尚麻辣烫店、瓦房店市旺角雷利杰清香拉面馆、瓦房店市旺角里食真馄饨店、瓦房店市旺角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分别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自改自查。今后将组织人员加强餐饮具消毒管理,做好日常消毒记录,进行食品安全学习,确保食品安全。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