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

大连市十六届人大会三次会议《关于将村民组长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建议》(第18号)答复意见

发布:2020-10-12 16:09:00
于祖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民组长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村民组长待遇和村级转移支付的高度关注,您的建议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村级组织是我国现行体制中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担负着维护一方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重大职责,更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最终执行者。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非常重视村级组织建设工作,逐步提高村级办公经费标准,完善村级机构保障水平。
    目前,我市执行的村级转移支付标准是: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大村(1500人以上)每年30000元,小村(1500人以下)每年25000元;每名村干部每年报酬不得低于23000元;任正职满三届(含任正职满9年)村离任正职干部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元,任正职满三届以上(含任正职满9年)村离任正职干部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元;村人畜防疫员误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误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大组[2017]84号),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村民组长工资并未出台明确的标准。
您的建议很好,村级转移支付和村级干部工资待遇问题是近几年各级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对此非常重视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村民组长工资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我们会把这一问题建议及时反映给上级相关部门,并建议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争取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