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瓦房店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23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
1、瓦房店市文兰街道隆成壹品新隆家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2、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家多福水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瓦房店市文兰街道隆成壹品新隆家超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三项、第1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粲: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合停止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合停止违法行为。二、警告。
2、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家多福水果超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三项、第1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粲: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合停止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合停止违法行为。二、责令改正。3、违法程度:其他。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瓦房店市文兰街道隆成壹品新隆家超市和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家多福水果超市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应为生产企业用药不规范,企业进行了整改,加强员工培训,做好进货索证索票,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