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建立商会有进一步提振我市异地企业活力,加强党对经济组织的集中统一领导,助力瓦房店市振兴等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
二、制定依据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二十个以上的拟入会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两名以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市性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异地商会应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条件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异地商会名称依次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异地商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原异地商会的名称;
2.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原异地商会名称。
(四)异地商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住所应由理事会决定,并设在登记管理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
异地商会住所不得设在下列场所:
1.会员单位的办公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3.居民住宅、娱乐场所;
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做异地商会住所的其它地点。
(五)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应为货币形式,由发起单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异地商会临时账户。发起单位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发起单位全部缴纳出资后,注册资金即为异地商会所有。除异地商会未成立登记的情形外,发起单位不得抽回其出资。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瓦房店市民政局 电话:62577535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