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瓦房店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9号)

发布:2020-05-06 10:11:00
     2019年瓦房店县级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瓦房店市共济街道新大地春饼店销售的酱牛肉(生产日期为:2019-10-10),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2、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二部销售的卤肉(猪)(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28)、酱鸡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10)、鸡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28)、卤肉(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28),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3、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太阳火全羊馆销售的猪肉串(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10-10),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瓦房店市共济街道新大地春饼店销售的酱牛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100元。

2、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二部销售的卤肉(猪)、酱鸡架、鸡架、卤肉(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食用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免于处罚。

3、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太阳火全羊馆销售的猪肉串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食用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瓦房店市共济街道新大地春饼店、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吉花见老饭盒快餐店二部、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太阳火全羊馆分别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自改自查。今后将加强索证索票制度管理,进货台账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学习,确保销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