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2020-02-28 10:54:18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全面启动此项工作。对满足条件的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将会按照具体情形,给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导规范排污行为,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确保完成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瓦房店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凡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现有排污单位,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四、核发部门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办公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1号(市营商建设局)三楼307窗口,咨询电话:85619930 / 62577523】。
五、法律责任
(一)无证排污。《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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