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依法清除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09-27 15:14:00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查整治的范围: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本次清查整治的时间节点:2008年10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 (辽政[2008] 178号)下发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等。
二、清查政策与举措
(一)对未经批准建设并且对海洋生态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一律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
(二)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除符合办理设施农业备案和“一户一宅”农村居民建房的一律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
(三)侵害公共利益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
(四)对卫片执法中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违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办用地手续,对限期内无法完成补办用地手续和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一律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
(五)沿海景区旅游配套设施,各属地单位应根据景区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统一管理并办理用地手续,对无法纳入规划的建筑和逾期未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一律依法拆除。
(六)对育苗室、海参圈、虾圈等设施农业项目,已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备案的,可暂不纳入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尚未备案但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备案,逾期仍未完成办理备案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要纳入清理整治范围,一律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
(七)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居民住宅,符合办理条件的马上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纳入2020年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待规划调整完毕后补办用地手续。
(八)农业部门管理的渔港内配套建筑设施暂不纳入清理,待农业部门清理渔港政策明确后,采取相应措施;
(九)经评估无重大影响且拆除会造成二次污染的违法建筑及设施,属地单位可出具证明材料的项目,可暂不纳入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
(十)涉及军事项目移交军方管理。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刘涛   85612281

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依法清除海岸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