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管护工作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8〕42号
发布:2018-06-12 11:40:00
瓦政办发〔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监管,确保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饮水安全,防止水资源浪费及水污染事件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管护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加强属地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属地单位要加强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管护工作,成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确保饮水工程正常运行。
  2.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每项饮水工程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及卫生防疫制度,避免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投毒事件。
  3.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属地单位密切配合,科学合理分配水量,特殊时期饮水工程实行定时或分片供水体制,杜绝水资源浪费。
  4.属地单位要尽职履责,严查以任何理由损坏饮水工程设施、破坏水源周边环境卫生,严查私自改接、截流改网,严禁用自来水浇菜浇地或故意浪费水资源,确保农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一经发现上述情况,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泵房、高位水池、水源地、管道的管护
  1.泵房内的阀门、消毒设备、用电设备等设施必须按规定维护管理及冬季防冻防护,不准私自从变压器改接与饮水工程无关电源,预防火灾和触电等事项,保持泵房内整洁,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制度板和必要警示牌。
  2.高位水池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和上锁制度,机井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并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泵房、机井、高位水池、管道外围的巡视制度和日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登记等工作。
  3.严禁在集中饮水工程水源地300米内打井,若在此范围内打井取水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4.农村饮水工程管道和阀门井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做好维修,保证供水正常运行。
  5.按照消毒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必须按时投放消毒片或消毒剂,并按规定检测余氯及消毒值,合理使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达到合格标准。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