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燃气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瓦政发〔2018〕41号
发布:2018-06-04 11:30:00

瓦政发〔2018〕41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燃气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改气”、“点供”、“瓶组站”等燃气工程安全风险的认识,科学规划工程布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高风险性、复杂性的认识,高度关注冬季清洁取暖中“煤改气”、“点供”、“瓶组站”等燃气工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安全风险预判与辨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要将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作为“煤改气”、“点供”规划中的重要内容,各项“煤改气”、“点供”燃气工程。特别是农村乡镇的“煤改气”、“点供”、“瓶组站”等燃气工程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需求,合理布局管网,保持与燃气、道路等规划相协调,从源头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各类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管道、设施的规范和保护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工程,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未经验收的燃气工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二、强化“煤改气”、“点供”、“瓶组站”等燃气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煤改气”、“点供”、“瓶组站”等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实地房屋特点及情况,严格安全管控,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投资,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管道、设备、器具。严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保证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投入,不得挪用或克扣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足额使用到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中。鼓励在燃气工程中配备燃气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灯装置,提高工程本质安全水平。燃气供应企业要保证供气质量,不得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供气,同时加大管线设施和燃气用户的安全巡线力度,确保使用安全。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我市燃气行业安全指导、工程验收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属地化责任,对辖区内的燃气工程负有监管、巡查责任。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在燃气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畅通村民举报安全隐患渠道,采取实地定期抽查走访、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等措施,确保农村燃气安全管理不留死角。要编制和完善农村燃气安全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燃气供气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专业人员,加大日常巡检频次,确保供气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于各辖区内燃气工程存在的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隐患及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隐患问题,要采取拆除、更换、停产等措施,限期整改。对不予整改和屡教不改的企业和用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上报市规划建设局和安监局。
  四、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相关媒体及网络平台等,广泛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要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气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保护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意识,防范农村燃放烟花爆竹、车辆挤压、私接乱改等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燃气用户台账,重点关注和清晰掌握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安全用气情况。强化技术手段,鼓励在“煤改气”等工程中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自闭系统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备,确保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