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 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8〕12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
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2018年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是各市直机关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具备条件的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登记表,检查后向本机关提交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直行政机关涉及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内容的执法检查时,要统一协调,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活动要避免和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是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市直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情况。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要在每年年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是对企业的投诉、举报,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政办发12号附件.doc
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