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7-12-21 14:37:00
一、审定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乡村医生的定位一般都是农民,没有正式编制,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劳动报酬一般靠医疗服务取得。而与乡村医生类似的农村民办教师、兽医等,早已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享有了相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比之下,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很难落实,也阻碍了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2016年,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11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截止到2015年11月23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373名乡村医生,按照从事村医工作年限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但2004年以前从事过乡村医生,2004年后各种原因未注册的老年乡村医生却不在补偿范围之内。为解决这部分乡医的补助,下发瓦房店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意见》。
二、审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三、主要内容
我局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社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办理了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瓦房店市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翟兴男:85616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