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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瓦政发〔2017〕112号
发布:2017-12-21 14:23:26

 

瓦政发〔2017112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涉渔

“三无”船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法释〔201616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无船籍港,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二、被执法部门查扣的船舶,船主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证件标注信息与船只不符的,即为涉渔“三无”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渔业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三、停泊在公共区域且持有有效证件的涉渔船舶,从即日起须按相关规定刷写船名号、船籍港。对于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的涉渔船舶,按“三无”船舶予以没收、拆解、取缔。

四、对于停泊在非公共区域的涉渔船舶,船主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不涉水涉海承诺书》,船主本人须在船舶停泊的非公共区域与船舶拍照留影,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个人拆解、转卖时,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线索,举报电话:0411-85699738(瓦房店市渔政管理所)。

特此通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